在日本,保固制度一般均採聯保制度,也就是防水的保固人,不可以只有防水施工業者,而應包含防水工程中相關的每個當事人。甚至於為使消費者,免於將來因漏水問題而受到居家內裝、設備以及人身的損害,更有產物保險公司的介入,以作到對消費者一個完整的保證。
在台灣,對防水問題的保固,至今尚無一完整的聯保体系,當然更無保險公司介入之可能。本會WTA,目前正積極建立起防水聯保体系。同時亦接洽尋求國內產物保險業的介入,但因保險業務的複雜性,仍須時間去作業,故在88年度內,尚無法開放辦理。
在此,我們僅提供消費者對於購買房屋時,應要求防水保固之內容,如保固之當事人、年限、範圍等以供參考。
A.保固的當事人:
a.購買新建(預售)房屋之保固當事人:
如所附之流程圖所示,對於預售屋,因為一切從頭開始,當然對保固當事人的要求,就可以較為廣,範圍也較大。其實,如圖所示,在防水保固体系中,聯保制度是保固當事人(虛線範圍內之個体)對建設公司(或業主)聯保,而購屋者其實只是與建設公司間才有合約關係,因此,將來的保固責任仍是建設公司與個別消費者之間的關係。
但是,由於對防水專業的處理能力,不是每家建設公司都有能力單獨處理。因此,消費者為保障其將來長期使用之權益,可於購屋合約中,即明文要求防水工程之將來保固型態,如年限、保固當事人、範圍等條件。等將來交屋時,建設公司亦應開立防水保固切結書給購屋者,同時亦應將圖中虛線範圍內之當事人對建設公司之聯名保固書,作為建設公司開立之保固切結書的附件。如此,消費者即有足夠的保障。
b.購買新成屋之保固當事人:
由於新成屋仍是已經建造好的房屋,故很多條件已是無法重新要求,故對防水保固的條件,亦相形減少。一般保固之當事人,只得要求建設公司或營造業之保固,至於上述之聯保体系,已不適合使用。
c.購買二手屋之保固當事人:
購買二手屋時,因其賣方多為住戶或仲介公司,故其保固的意義已與上述之新建工程不同,其意義應在於防止賣方是否有刻意隱瞞瑕疵或對漏水部位作臨時性止漏等欺騙行為之目的上,故對防水保固之年限較短、範圍有限,且當事人亦僅限於賣方或仲介公司。
d.修繕工程:
由於修繕工程之交易內容與方式不同,故其保固之當事人亦不同,其內容請詳見本手冊附錄之「制式合約種類」。
B.保固年限
a.對新建(預售)房屋之保固期:
1.屋頂及外牆10年以上
2.室內浴廁5年以上
3.地下室5年以上
b.對新成屋之保固期:
1.屋頂及外牆5年以上
2.室內浴廁3年以上
3.地下室3年以上
c.對二手屋之保固期:
1.屋頂半年~2年以上(視屋齡而異)
2.外牆半年~1年(視屋齡而異)
3.室內浴廁半年~1年(視屋齡而異)
4.地下室半年~1年(視屋齡而異)
d.修繕工程之保固期:
視其交易方式與範圍而有所差異,內容請見本手冊附錄之制式合約種類。
C.保固範圍
a.新建預售屋:
1.保固期限內無償修復
2.保固期限內因漏水而造成之損害賠償,如內裝之破壞與復原(保險公司理賠範圍)。
b.新成屋:
保固期限內無償修復。
c.二手屋:
1.保固期限內無償修復。
2.但若漏水原因鑑定,非為賣方故意隱瞞之因素,如漏水顯為新增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者,賣方不負保固責任。
d.修繕工程:
視其交易之方式與範圍有所不同,內容請見本手冊附錄之制式合約種類。
原文出處:《自家漏水怎麼辦》
作者:謝宗義
出版社:WTA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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